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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 第5條

動物防疫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獸醫行政科: (一)獸醫師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獸醫師之登記、管理及訓練。 (三)獸醫師團體之輔導、交流、聯繫及監督。 (四)寵物與野生動物防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五)寵物與野生動物防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六)寵物與野生動物防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七)獸醫有關科技應用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八)其他獸醫行政事項。 二、家畜防疫科: (一)家畜防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家畜防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三)家畜防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四)家畜疫病疫情管制業務之策劃、分析、聯繫及督導。 (五)動物防疫相關國際合作、交流及國際事務之處理。 (六)化製場之管理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家畜防疫事項。 三、家禽及水生動物防疫科: (一)家禽與水生動物防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家禽與水生動物防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三)家禽與水生動物防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四)家禽與水生動物疫病疫情管制業務之策劃、分析、聯繫及督導。 (五)動物防疫資訊系統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家禽及水生動物防疫事項。 四、藥品管理科: (一)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檢驗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三)動物用藥品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四)動物用藥品製造、輸出入、販賣、使用、品質檢驗、證照核發之審核、管理及督導。 (五)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試驗基準、品質規格與檢驗標準之擬訂、審議及督導。 (六)畜禽藥物殘留之監測與檢驗技術開發之研擬、策劃及督導。 (七)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相關國際合作、交流及國際事務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動物用藥品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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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