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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秘書室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科: (一)上級機關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列管追蹤。 (二)主管會報等重要議案之彙整、協調、辦理及列管追蹤。 (三)施政計畫之管考。 (四)每週、每月重要措施辦理情形之彙陳。 (五)公文稽催及管制。 (六)其他有關研考事項。 (七)出國人員報告之稽催、評核及函送。 (八)出版品之登記管理。 (九)有關農業圖書相關事項。 (十)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二、文書科: (一)公文之收發繕校及檔案之管理。 (二)公文檔案影像及資料儲存事項。 (三)公文電子傳送及交換事項。 (四)印信典守及公文監印。 (五)文書及檔案管理系統維護事項。 三、事務科: (一)營繕工程、物品器材、圖書文具與報表之採購、印製、分發及保管。 (二)辦公廳舍及財產之管理。 (三)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 (四)車輛、油脂、車庫之管調配及電話、水電之保養維護。 (五)員工薪津及各項所得之發放。 (六)公款結匯及代扣款項彙辦。 (七)各項所得資料彙整、申報稅款繳交、扣繳憑單填發事項。 (八)款項、票據與有價證券之收支、登記及保管。 四、 公共關係科: (一)國會等機關之聯絡及協調事項。 (二)國會、議事資訊與建言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三)國會關係文書之擬復及查核。 (四)農業法案及預算案立法程序之協調工作。 (五)立法院總質詢及施政報告等資料之彙編及協調。 (六)其他有關國會聯絡事項。 (七)新聞發布及聯絡。 (八)媒體與記者之聯繫及協助採訪。 (九)農業新聞與輿情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十)人民陳情之接待及協調。 (十一)中外人士參觀訪問活動之安排及接待。 (十二)兩岸交流事項。 五、 法制科: (一)農糧法規制(訂)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 (二)農糧相關法規之解釋、諮詢。 (三)農糧法規之整理、編印及宣導。 (四)有關農糧業務訴訟及訴願案件之協辦。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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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