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 第15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15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案件,經許可者,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再檢具公司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申請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案件,應以每頻道為申請單位並分別核發執照。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