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 第5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5條

申請經營直播衛星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一)及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二、開播時程。 三、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 四、頻道或節目規畫。 五、內部控管機制。 六、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 七、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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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