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 第7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7條

申請經營節目供應事業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三)及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之頻道數目、頻道名稱及信號傳輸方式。 二、開播時程。 三、節目規畫。 四、傳播本國文化及本國自製節目之實施方案。 五、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 六、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前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二)、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第一項營運計畫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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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