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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16條

申請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六個月內決定之。 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期間處理終結者,主管機關得將審查期間延長最長六個月之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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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