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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3條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或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二)依法設立或設立中之財團法人。 二、經營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以依法設立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為限;經營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以依法設立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為限。 前項第二款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代理商,單一頻道以一代理商為限。 申請經營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同時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及代理商者,應由該分公司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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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