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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第2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依指定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案件,經審查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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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