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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 第10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10條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評鑑,其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 一、頻道經營與內容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事項之執行情形。 前項第二款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其評鑑為不合格,應令其限期改正;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均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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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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