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 第7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7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有記載不全或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逕依既有資料進行評鑑。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