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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8條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評鑑,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審查: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前項第二款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其評鑑為不合格,應令其限期改正;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均經評分低於六十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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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