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 第11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11條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有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之情形。 二、有重大營運不當,致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經評鑑為不合格,且其不合格事由屬無法改正者,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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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