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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14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評鑑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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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