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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12條

心理健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精神疾病防治與病人權益保障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 四、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加害人處遇及預防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司法精神醫療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機構醫療業務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心理健康及精神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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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