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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4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交辦之任務編組或專案業務。 二、交辦之單位間業務協調。 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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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