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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健康司,分六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長期照顧司,分四科辦事。 十、口腔健康司,分三科辦事。 十一、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五、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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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