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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10條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創立或增資擴展之公司,已依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 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或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取得新興 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或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而尚未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之租稅優惠者,得依下列程序, 申請放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之租稅優惠,改適用本辦法: 一、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於九十一年開始適用租稅優惠者,應於 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取得之新興重要策略性 產業核准函、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或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向經濟 部工業局申請廢止,並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前款以外之公司,應於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 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時,檢具取得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 函、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或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同時申請廢止。 前項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或五年免稅投資計畫 核准函之廢止,得於核發本辦法之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時一併為之, 並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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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