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之獎勵,應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新投資創立
者應於公司設立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展者應於增資變更
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
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一、投資計畫書七份。
二、募集現金資本或盈餘轉增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始
交付者,亦適用本辦法。
前項所稱交付,訂購全新機器或設備者,指機器或設備運抵製造業生產場
所或技術服務業營業處所時;訂購技術者,指交付價款時;其以分期付款
方式訂購者,以交付第一期價款時為準。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
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