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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所稱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所 稱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 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 、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 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創立,指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所稱增資 ,指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且其資金來源應包括現金增資或未分配盈餘 轉增資;公司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 資金額應大於減資金額。 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 日及第二款所稱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指公司投資計畫 完成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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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之獎勵,應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核准函核發之次…第4條公司之設立核准函或增資變更核准函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本辦法發布施行日前核發者,得自本辦法發…第5條經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之公司,應自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並自投資計畫完…第6條公司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始提出申請核發完成證明者,受理機關仍得依其申請於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第7條經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之公司,其投資計畫之產品或勞務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有中類以上…第8條公司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營…第9條公司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應自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二年內,依下列規…第10條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創立或增資擴展之公司,已依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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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