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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4條

公司之設立核准函或增資變更核准函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本辦法發布 施行日前核發者,得自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 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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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