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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7條

經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之公司,其投資計畫之產品或勞務別依中 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有中類以上變更或投資計畫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投 資計畫完成期限屆滿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變更或展延。但全程投資計 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且應於投資計畫完成後,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 完成證明。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定前項產品、勞務變更或計畫展延時,應副知受理核發 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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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所稱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所稱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指…第3條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之獎勵,應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核准函核發之次…第4條公司之設立核准函或增資變更核准函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本辦法發布施行日前核發者,得自本辦法發…第5條經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之公司,應自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並自投資計畫完…第6條公司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始提出申請核發完成證明者,受理機關仍得依其申請於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第8條公司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營…第9條公司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應自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二年內,依下列規…第10條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創立或增資擴展之公司,已依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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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