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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8條

公司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投資計畫之機 器、設備安裝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為設立或資本額變 更登記之營利事業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符合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影本。 三、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清單六份。 四、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 五、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交貨簽收單影本、付款憑證影本、海關 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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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