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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9條

公司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應自其投資計 畫完成之日起二年內,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定;逾期不予受理,經核定後, 不得再行變更: 一、與申請核發完成證明同時申請者,應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定開 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二、於核發完成證明後始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 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並檢附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五 年免稅投資計畫完成證明向財政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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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