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 第10條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10條

參加之作品以最近三年內完成之創作,尚未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狀獎勵者為限。 無法移動之作品得由評審委員赴實地評審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