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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獎勵,以確能提高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或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聲譽,並能發揮文學藝術創作水準,吸引觀光旅客前往旅遊,對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之作品為對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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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