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 第8條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8條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之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議定之。 評審委員出席評審會議,審查觀光文學藝術作品得支領審查費。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