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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3條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每年由交通部觀光署配合經費編列情形,就下列作品種類及項目擇項舉辦之,必要時得委託文藝社團舉辦,並於觀光節頒發。 一、文學類 (一)小說。 (二)散文。 (三)報導文學。 (四)詩歌。 二、藝術類 (一)音樂:器樂曲(獨奏或合奏)、聲樂曲(獨唱或合唱)。 (二)影劇:舞台劇、廣播劇及影視。 (三)美術:繪畫、雕塑、及攝影。 (四)民族藝術。 為應觀光宣傳之需,交通部觀光署得就前項所列項目外具有宣傳價值者擇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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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