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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7條

為審查觀光文學藝術作品,得設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交通部指派,副主任委員由教育部指派,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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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