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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5條

申請獎勵者,由下列人員推薦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觀光、文教機關主管。 二、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校長、文學院院長、藝術學院院長及文學、藝術、觀光有關系(科)主任或研究所所長。 三、政府立案之文學、藝術、觀光團體、國軍文宣單位及新聞傳播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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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