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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12條

依本辦法獲獎之作品,交通部觀光署可作為觀光宣傳推廣之用,其餘作品於評審結束後,作者應於一個月內至原收件單位領回,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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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