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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4條

獎勵名額每項以錄取一名為原則,並得視作品水準擇優酌取佳作若干名,每名各頒贈獎金及獎狀。獎金數額由交通部觀光署視舉辦之項目及經費編列情形分別訂定之。 前項各獎勵名額,經評定無入選作品時,該獎勵名額從缺。入選作品如係共同創作者,獎狀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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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