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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2條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理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
第三條
規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個人資料之本人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
第十三條
有關處理期限規定。 三、如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應予告知。 四、具本法
第十條
但書及
第十一條
第二項但書、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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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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