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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記帳士:指依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領取記帳士證書並執行記帳士業務者。 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指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並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業務者。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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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