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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執行業務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筆數達一萬筆者,應採行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保有個人資料筆數未達一萬筆,於本條文施行後,因直接或間接蒐集而達一萬筆者,應於保有筆數達一萬筆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採行前項資訊安全措施。 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演練並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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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