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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除第六條自發布日施行外,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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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