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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3條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檢視個人資料正確性。 二、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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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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