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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5條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署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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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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