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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依個人資料屬性,分別訂定下列管理程序: 一、確認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 二、確保蒐集、處理或利用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 三、非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如認為具有特別管理之需要,得訂定特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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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