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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6條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規範。 二、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需要,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四、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採適當防範資料外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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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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