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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 第3條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3條
本法
第二十一條
所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行為,指附件所列之行為。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依申請人或部落之請求,或本於職權確認前項行為。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及部落代表協助辦理前項確認作業。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大專院校或醫療機構,確認第一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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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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