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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院或檢察官核發證人保護書或停止、變更、同意停止或變更或再許可證人保護措施前,得訊問聲請人、受保護人或相關之人;必要時,並得徵詢執行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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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