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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對受身分保密之證人製作筆錄、文書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時,應以代號為之,並應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以密封套密封附卷。 前項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名,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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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