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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受保護之證人,於受保護前應書立切結書,表明願在偵查或審理中到場作證,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與執行證人保護計畫相關人員合作,並同意採取各種方式,避免被察知參與證人保護計畫等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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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