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15條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執行證人保護之機關依本法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命受保護人遵守一定之事項,應具體明確、可行且不違背證人保護之旨,並以書面由受保護人簽名後執行之,且於七日內以保密方式陳報核發證人保護書之檢察官或法院。 前項書面應備一式三份,一份陳報核發證人保護書之檢察官或法院,一份交受保護人收存,一份由執行機關自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