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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審議警察人員因不服免職處分申請復核案件, 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 項規定設立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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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