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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第10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調任: 一、應徵召入營服兵役者。 二、罹患精神病或精神不正常者。 三、接受訓練時間在三個月以上者。 四、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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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