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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第2條

職期調任以各級警察機關警正以上主管職務為範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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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