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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第6條

經歷調任,以幕僚職務、教育職務、外勤職務相互調任,並得與升職任用 相配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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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