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 第3條

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職務任期為三年,必要時得連任一次,但因業務需要,或考核成 績欠佳者,得隨時調任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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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