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 第8條

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第8條

各警察機關對警正以上主官(管)或專門性技術性職務,得應業務需要指 名請調其他警察機關人員,不受以上各條關於任期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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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